一、国际级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国际运动健将称号:
(一)7 人制奥运会、世界杯、世界运动会、IRB 世界系列赛总排名:
1. 第一名授予参赛的 12 名运动员;
2. 第二名授予参赛的 11 名运动员;
3. 第三、四名授予参赛的 9 名运动员;
4. 第五至八名授予参赛的 7 名运动员。
(二)15 人制世界杯:
1. 第一名授予参赛的 22 名运动员;
2. 第二名授予参赛的 18 名运动员;
3. 第三、四名授予参赛的 16 名运动员;
4. 第五至八名授予参赛的 12 名运动员。
二、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运动健将称号:
(一)7 人制亚运会、亚洲锦标赛、IRB 亚洲系列赛总排名、青奥会、世界青年锦标赛:
1. 第一名授予参赛的 12 名运动员;
2. 第二名授予参赛的 10 名运动员;
3. 第三、四名授予参赛的 9 名运动员;
4. 第五至八名授予参赛的 7 名运动员。
(二)15 人制亚洲杯、亚洲锦标赛、世界青年锦标赛:
1. 第一名授予参赛的 22 名运动员;
2. 第二名授予参赛的 18 名运动员;
3. 第三名授予参赛的 16 名运动员;
4. 第四名授予参赛的 12 名运动员;
5. 第五、六名授予参赛的 8 名运动员。
(三)7 人制全国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全国系列赛总排名:
1. 第一名授予参赛的 7 名运动员;
2. 第二名授予参赛的 6 名运动员;
3. 第三名授予参赛的 5 名运动员;
4. 第四至六名授予参赛的 3 名运动员。
(四)15 人制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
1. 第一名授予参赛的 12 名运动员;
2. 第二名授予参赛的 10 名运动员;
3. 第三名授予参赛的 6 名运动员;
4. 第四至六名授予参赛的 3 名运动员。
三、一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一级运动员称号:
(一)7 人制全国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全国系列赛总排名:
1. 第一至三名授予除运动健将外其他参赛运动员;
2. 第四至六名授予除运动健将外其他 4 名参赛运动员。
(二)15 人制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
1. 第一至第三名授予除运动健将外其他参赛运动员;
2. 第四至六名授予除运动健将外其他参赛的 7 名运动员。
(三) 亚洲青年锦标赛:
1.7 人制:第一名授予参赛的 10 名运动员,第二名授予参赛的 8 名运动员,第三、四名授予参赛的 6 名运动员,第五、六名授予参赛的 4 名运动员;
2.15 人制:第一名授予参赛的 20 名运动员,第二名授予参赛的 16 名运动员,第三名授予参赛的 14 名运动员,第四名授予参赛的 10 名运动员,第五、六名授予参赛的 4 名运动员。
(四)7 人制全国城市运动会、全国青年锦标赛、冠军赛、系列赛总排名:
1. 第一名授予参赛的 7 名运动员;
2. 第二名授予参赛的 5 名运动员;
3. 第三名授予 4 名运动员;
4. 第四至六名授予 2 名运动员。
(五)15 人制全国青年锦标赛、冠军赛:
1. 第一名授予参赛的 12 名运动员;
2. 第二名授予参赛的 9 名运动员;
3. 第三、四名授予参赛的 5 名运动员。
(六) 中国橄榄球协会和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共同主办的全国大学生系列赛:
1. 第一名授予参赛的 5 名运动员;
2. 第二名授予参赛的 4 名运动员;
3. 第三名授予参赛的 3 名运动动员。
四、二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
(一)7 人制全国城市运动会、全国青年锦标赛、冠军赛、系列赛总排名:
1. 第一、二名授予除一级运动员之外的其他参赛运动员;
2. 第三至六名授予除一级运动员之外的 5 名运动员。
(二)15 人制全国青年锦标赛、冠军赛:
1. 第一、二名授予除一级运动员之外的其他参赛运动员;
2. 第三、四名授予除一级运动员之外的 5 名运动员。
(三) 中国橄榄球协会和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共同主办的全国大学生系列赛:
1. 第一、二名授予除一级运动员之外的其他参赛运动员;
2. 第三名授予除一级运动员之外的其他参赛的 5 名运动员;
3. 第四名授予参赛的 5 名运动员。
(四) 中国橄榄球协会和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共同主办的全国高中系列赛:
1. 第一名授予参赛的 10 名运动员;
2. 第二名授予参赛的 9 名运动员;
3. 第三名授予参赛的 8 名运动员。
(五) 全国中学生运动会、全国中学生锦标赛:
1. 第一名授予参赛的 8 名运动员;
2. 第二、三名授予参赛的 7 名运动员。
(六) 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主办的综合运动会、锦标赛:
1. 第一名授予参赛的 7 名运动员;
2. 第二、三名授予参赛的 5 名运动员。
(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与教育厅 (局) 共同主办的高中橄榄球比赛:
1. 第一名授予参赛的 5 名运动员;
2. 第二、三名授予参赛的 3 名运动员。
五、三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三级运动员称号:
(一) 中国橄榄球协会和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共同主办的全国高中系列赛,全国中学生运动会、全国中学生锦标赛:授予第一至六名授予除二级运动员外其他参赛运动员。
(二) 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主办的综合运动会、锦标赛,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与教育厅 (局) 共同主办的高中橄榄球比赛:授予第一至四名授予除二级运动员外其他参赛运动员。
(三) 市 (地、州、盟) 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综合运动会或锦标赛前三名参赛运动员。
注:
1.7 人制比赛每支队伍人数按 12 人计算。
2. 申请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者均须报名并上场参加比赛。
3. 须有三支或三支以上队伍参加的上述国内比赛才可纳入参评范围;参赛队伍少于六支时最后两名不计入评定。
4. 凡受到中国橄榄球协会、赛区组委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主管部门纪律处分、通报批评的运动员,受处分期间不得申请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