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总局关于修改橄榄球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备注的通知
体竞字(2015)4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军事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有关行业体协,有关体育院校,小球中心:
根据我国橄榄球项目发展的实际情况,体育总局对橄榄球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含 7 人制橄榄球和 15 人制橄榄球)的备注修改如下:
备注第 3 条均修改为:以上国际和全国比赛各小项须至少有 5 队、省级和地市级比赛各小项须至少有 4 队上场比赛,方可授予等级称号。
本规定从 2015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体育总局
2015 年 4 月 7 日
编辑注:
原《橄榄球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备注第 3 条为:
3. 须有三支或三支以上队伍参加的上述国内比赛才可纳入参评范围;参赛队伍少于六支时最后两名不计入评定。